第八條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聲請統一解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
二、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 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
三、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 件數。
前二項之聲請書,應自司法院收受書狀一個月內公開之。 |
第八條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聲請統一解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
二、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 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
三、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 件數。 |
一、 新增第三項。
二、 依現行運作,聲請釋憲之
聲請書,僅有於該聲請經
大法官受理,並直至大法
官作出解釋後,始公布
之,致各界無從知悉中央
或地方機關、 人民、法人
或政黨、立法委員等提出
之攸關憲法之解釋聲請書
之內容,已有害人民 參與
憲法政治。
三、 受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
案件之憲法解釋聲請書將
不公布,亦使外界難檢驗
大法官是否恣意、空泛的
不受理,與公民監督政
府,參與公共生活之目標
有悖。
四、 為保障人民有充分獲取政
府資訊之權利,進而監督
政府,並避免人民憲法權
利受公權力之侵害,並促
進人民 對司法之信賴。爰
新增第三項,明定聲請書
應於應自司法院收受書狀
一個月內公開之。
五、 此外,倘若聲請書先行公
布,亦可使相關機關知悉
其所執行、審理之法令已
有憲法之爭議,並可促請
其注意其公權力之行使,
以避免持續侵害人民之憲
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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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之一 聲請解釋案件經大法官三人審查認應不受理者,應於審查報告中敘明理由,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之,但審查之大法官認為可能發生爭議或有不同意見者,仍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審查之。
前項逕提大法官會議之案件,大法官會議時,有大法官認應先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審查者,交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審查之。
第一項不受理之決議應於收受案件後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不受理決議應附具理由書,連同審查大法官三人姓名與不受理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件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其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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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法規範不受理決議之審理程序並不明確,而係規範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爰
將不受理之審理流程明文規定於本法。
三、又現行大法官審理程序未規範有關大法官議決是否受理之期限,致人民、法人、機關於聲請憲法解釋後,久懸未決,已有侵害人民適時受司法審判權利之虞,實有必要規範不受理決議之期限,爰增定第三項前段大法官審查決議不受理應於三個月內為之。
四、此外,有關大法官解釋之辯論與監督,並不僅限於解釋文與意見書。根據統計自民國九十一年至一百年大法官解釋案件終結件數共3,770件,其中有3,512件,約百分之九十五之聲請解釋案件不被受理,顯見大法官不受理決議亦屬職司憲法解釋之大法官重要之工作項目,更為外界檢驗大法官解釋內容之重要依據。為求大法官不受理之決議供外界檢驗,避免大法官恣意不受理,並使司法制度更為健全,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感,爰明定第三項後段,大法官不受理之決議應由審查大法官具名,並附具理由書,與不受理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件書,以落實公開透明的訴訟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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