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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5|Issue 10研究動態-1研究動態-2研究動態-3研究動態-4研究動態- 5活動訊息聯絡我們PDF
  

【評論與研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法特刊】


       政府資訊公開向來被視為檢視政府施政是否透明,以及評估國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標。我國自民國94年12月開始施行「政府資訊公開法」,並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可謂是落實民主的立法,該法第4條第1項並明訂所有中央、地方各級機關(包括司法院及其所屬機關)均屬其適用對象。惟司法院有關聲請大法官解釋案件之相關資訊應如何處理的明文規定,迄今仍採取原則保密、例外公開的態度。


       蓋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所載,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分配、審理、討論及其他經過情形,均應嚴守秘密。此外,司法院於民國99年5月發布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甚且明定所有涉及大法官審理過的案件檔卷內容,不論是否受理,一律不對外公開,而不受理案件檔案之保存期限僅有10年!然而,釋憲聲請案件不論受理與否,均真實記載了釋憲聲請者的憲法意識與主張,對於所有人民而言,都是重要的資訊,應予永久保存並為公開。故司法院上開規定顯與資訊公開所欲落實的民主憲政原則有悖,亦未能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不利於建立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為此即有必要修正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該法自民國82年修正以降,迄今未曾為重大修正),俾符資訊公開原則之旨。


      本計畫團隊成員有幸參與研擬修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提出草案委由尤美女立法委員提案。本期特刊除彙整先前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顏厥安教授、陳忠五教授及陳昭如副教授等針對「司法資訊公開」發表之相關文章外,最後並提供本計畫團隊成員參與撰擬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內容,供各界參考並歡迎惠賜意見。





【評論與研究



司法改革由司法資訊公開做起



顏厥安/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忠五/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昭如/國立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資訊公開是民主國家的基本原則,因為沒有資訊,人民無從得知政府如何運作,民主參與難以進行,更無法究責。在台灣的民主化過程中,資訊公開也沒有缺席。1999年為了促進檔案的開放與運用而制訂「檔案法」,規定各機關「除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人民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2005年的「政府資訊公開法」,更明白宣示要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促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瞭解監督與民主參與,規定政府資訊應對人民公開。


       這兩部法律同樣都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然而這些年來,透過對「例外不公開」的寬鬆解釋,許多機關仍不當限縮人民知的權利。原本就更有被動性的司法機關也有類似問題。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一直到2007年才制訂相關辦法,且仍對公眾資訊取得設下許多障礙。早在1993年「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就已經要求訂定辦法來管理大法官審理案件的檔案,但司法院卻在十七年後的今年五月才制訂「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這是嚴重的怠惰失職。

       這個要點的內容也嚴重違反資訊公開原則,把作成解釋案件之案卷列為永久保存且永不公開,簡直比故宮國寶還神秘。不受理的聲請案,則僅保存十年。該要點更規定「檔案除現任大法官及書記處同仁有調閱之必要者外,不得調閱」。檔案保存竟然僅服務大法官,完全罔顧人民知的權利,非常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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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與研究


司法只有一扇門

陳昭如
國立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日前,美國的新聞自由協會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一封公開信,要求所有向法院提出、或是由法院所做成的文件都應對大眾公開,除非有應予保密的例外情況。他們主張,從資訊對於健全民主的重要性、以及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來看,公眾有權檢視最高法院對於案件的審理,並建議聯邦最高法院仿照聯邦第七巡迴法院所制訂的規則,所有的案件檔案以公開為原則、保密為例外。該公開信引用了保守派的前大法官William H. Rehnquist在三十年前所說的話:聯邦最高法院的所有事務,都從前門進來,也從同一扇門出去。

       我國的情況正好跟美國相反:司法院有關於大法官案件檔案應如何處理的明文規定,但卻採取原則保密、例外公開的態度。依據司法院在去年制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所有大法官所審理過的案件檔案,不論是否受理,一律不對外公開,只有「現任」大法官跟書記處才能在有必要的時候調閱,甚至還規定不受理的案件檔案只有十年的保存期限。這種把大法官所經手的案件檔案送進黑箱封鎖起來、只進不出的規定,明顯地違反資訊公開的民主憲政原則。公眾唯一可以透過司法院的官方管道得知的,就是經司法院主動公布的解釋文、理由與意見書、解釋案的聲請書、不受理決議,以及數個月前破天荒舉辦的大法官言詞辯論公開即時轉播。


       美國聯邦第七巡迴法院的法官Frank Easterbrook曾表示:「司法程序是公共財產,而非私人財產...政府政治部門的正當性來自於選舉,而法官的正當性則來自於理性。任何有礙公民檢視司法過程的行為都會使得法院的決定看起來是任意而為,因此一定要有強有力的說理來支持才行」。司法院現行規定,正是將大法官所經手以及做成的文件都當成是司法院的私人財產,也讓大法官的決定罩上了任意而為的迷霧。最好的解決之道,是由立法院來打開司法院自製的黑箱,請人民所選出的國會修改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明文規定所有案件的文件都要從前門進,也從前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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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與研究



不利人民監督的司法資訊公開制度

--以政府資訊公開法下之法院判決為例



馮倉寶
前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計畫專任助理


       立法院2010年5月一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下稱「組織法」)第83條修正草案」,其內容:「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辨別該個人之資料。」其修法理由為:「人民有知的權利,且裁判書公開有利司法審判之監督。法院在不侵害個人隱私權範圍內應公開裁判書,以平衡知的權利與隱私權之保障。」可見,該修正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公開法」)相關,或可稱該條是司法機關資訊公開制度之規範。

       政府資訊公開是評估國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標。一個國家願意提供之資訊愈多,政府之施政愈透明,人民也愈能掌握公共議題,我國於2005年12月施行公開法,可謂是落實民主的立法。此外,該法施行4年餘,中央、地方機關網站均設有資訊公開之專欄,主動釋放政府訊息,可知公開法已有相當成效。

      但政府除主動公開之資訊外,尚有大量攸關人民權益或行政措施之資訊,該等資訊不屬主動公開之範圍,人民雖有管道向持有之機關申請公開,惟程序或實體上均有困難。本文以法院之資訊為對象,分析公開法、組織法第83條與修正案之關係,說明實務上人民取得法院資訊之不易,兼論修正案之缺失,並闡釋司法資訊公開制度不利於人民司法審判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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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與研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說明:
  1.  政府資訊公開乃係評估國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標。一個國家願意提供之資訊愈多,政府之施政愈透明,人民也愈能掌握公共議題。我國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施行政府資訊公開法,並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可謂是落實民主的立法。惟司法院有關聲請大法官解釋案件之相關資訊應如何處理的明文規定,迄今卻仍採取原則保密、例外公開的態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規定所載,大法官審理案件之分配、審理、討論及其他經過情形,均應嚴守秘密。此外,司法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發布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甚且明定所有涉及大法官審理過的案件檔卷內容,不論是否受理,一律不對外公開。是與資訊公開所欲落實的民主憲政原則尚有未合,亦未能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不利於建立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並不利我國憲政制度之發展。

  2. 另查,依照法院組織法之規範,法官於裁判確定前應嚴守秘密,但有關法官評議之意見,亦於裁判確定後,可供聲請閱覽,顯見有關法官審理嚴守秘密之規定,係為維護法官之公平獨立審判,並增進審判權有效率運作,摒除恣意或其他不當干涉,於裁判後個別法官之評議意見即屬可公開並受監督之事項。是大法官案件審理時,所參考之各類攸關憲法爭議詮釋之資料亦應隨大法官決議解釋文公布,以供外界檢視。

  3. 另, 司法院釋字第六零一號解釋理由書已清楚載明「大法官憲法解釋之目的,在於確保民主憲政國家憲法之最高法規範地位,就人民基本權利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 憲法基本價值之維護,作成有拘束力之司法判斷。」是無論係大法官解釋文、理由書、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不受理解釋決議以及是否受理聲請等,均攸關我國 民主憲政之發展,應公開予外界檢視,以促進我國憲政體制之發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八條  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聲請統一解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
二、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 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
三、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 件數。
前二項之聲請書,應自司法院收受書狀一個月內公開之。
第八條  聲請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二、疑義或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三、聲請解釋憲法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
聲請統一解釋,應以聲請書敘明左列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一、聲請統一解釋之目的。
二、法律或命令見解發生歧異之經過及涉 及之法律或命令條文。
三、聲請解釋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立場與見解。
四、關係文件之名稱及 件數。
一、 新增第三項。
二、 依現行運作,聲請釋憲之
        聲請書,僅有於該聲請經
        大法官受理,並直至大法
        官作出解釋後,始公布
        之,致各界無從知悉中央
        或地方機關、 人民、法人
        或政黨、立法委員等提出
        之攸關憲法之解釋聲請書
        之內容,已有害人民 參與
        憲法政治。
三、 受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
        案件之憲法解釋聲請書將
        不公布,亦使外界難檢驗
        大法官是否恣意、空泛的
        理,與公民監督政
        府,參與公共生活之目標
        有悖。
四、 為保障人民有充分獲取政
        府資訊之權利,進而監督
        政府,並避免人民憲法權
        利受公權力之侵害,並促
        進人民 對司法之信賴。爰
        新增第三項,明定聲請書
        應於應自司法院收受書狀 
        一個月內公開之。
五、 此外,倘若聲請書先行公
        布,亦可使相關機關知悉
        其所執行、審理之法令已
        有憲法之爭議,並可促請
        其注意其公權力之行使,
        以避免持續侵害人民之憲
        法權利。

第十條之一    聲請解釋案件經大法官三人審查認應不受理者,應於審查報告中敘明理由,逕提大法官會議議決之,但審查之大法官認為可能發生爭議或有不同意見者,仍由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審查之。
       前項逕提大法官會議之案件,大法官會議時,有大法官認應先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審查者,交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審查之。
       第一項不受理之決議應於收受案件後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不受理決議應附具理由書,連同審查大法官三人姓名與不受理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件書,一併由司法院公布之,並通知本案聲請人及其關係人。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法規範不受理決議之審理程序並不明確,而係規範於本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爰
將不受理之審理流程明文規定於本法。
三、又現行大法官審理程序未規範有關大法官議決是否受理之限,致人民、法人、機關於聲請憲法解釋後,久懸未決,已有侵害人民適時受司法審判權利之虞,實有必要規範不受理決議之期限,爰增定第三項前段大法官審查決議不受理應於三個月內為之。
四、此外,有關大法官解釋之辯論與監督,並不僅限於解釋文與意見書。根據統計自民國九十一年至一百年大法官解釋案件終結件數共3,770件,其中有3,512件,約百分之九十五之聲請解釋案件不被受理,顯見大法官不受理決議亦屬職司憲法解釋之大法官重要之工作項目,更為外界檢驗大法官解釋內容之重要依據。為求大法官不受理之決議供外界檢驗,避免大法官恣意不受理,並使司法制度更為健全,提升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感,爰明定第三項後段,大法官不受理之決議應由審查大法官具名,並附具理由書,與不受理之協同意見書或不同意件書,以落實公開透明的訴訟權保障。

 

 更多說明及草案內容請見【基礎法學與人權研究通訊_第10期】……………more


【活動與快訊】

 


《2012年12月份法理學經典導讀場次》


      日期:12/18(週二)19:00
      導讀書目:Richard Posner
                       《How Judges Think》(法官如何思考)

      導讀人:林超駿教授(台北大學法律學院)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萬才館一樓2101階梯教室

      法理學經典導部落格 http://classicsintro.wordpress.com/




最高法院死刑言詞辯論-法庭觀察活動


      
有鑑於死刑一旦執行將難回復,鮮少開庭的最高法院11/16做重大宣示,下月起2審判死案件,上訴後一律開言詞辯論庭,讓檢辯雙方當庭陳述意見,合議庭法官聽完後再決定是否剝奪被告生命權。最高法院將在12月24日,開庭審理吳敏誠殺害女友3度判死上訴案。

最高法院死刑言詞辯-法庭觀察活動說明稿

 日期:20121224日(一)上午9:30
 地點:最高法院(臺北市長沙街一段六號)

 法庭:第七庭,審判長賴忠星,受命法官吳燦及呂丹玉、李嘉興、張惠立等五

 


別多元之實踐與挑戰研討會

       近年來台灣的性/別平等運動一方面在校園場域與更廣義之社會運動積極進行,然而也遭逢更公開、更有組織之反挫,性別人權侵害時時可見,這樣的並列有些諷刺。究竟在法律途徑救濟與改革、社會運動與研究教學場域我們能有如何之回應與行動?這涉及進一步的問題:究竟什麼是台灣、香港與中國廣泛之華語社會目前性 /別研究與運動之課題與實務操作(實踐)?本研討會希望提供一個平台供所有關心性/別研究之學生、研究者與倡議者共同參與討論目前「熱門話題」與近來的酷兒-女性主義-性/別研究的實踐。將著重於三方面:社會運動、教育與法律,與其間之互動關係。

 日期:20121228日(五)
 時間:09:30-21:00
 地點:世新大學管理學院2樓國際會議廳(台北市木柵路一段111號)
 報名網址http://goo.gl/GUaox


 

 

 

聯絡我們: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tadels.ntu@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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