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2012.01.15|Issue 06|研究動態-1研究動態-2研究動態-3研究動態-4活動訊息-1聯絡我們PDF
  

【研究與評論】


司法只有一扇門

陳昭如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日前,美國的新聞自由協會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一封公開信,要求所有向法院提出、或是由法院所做成的文件 都應對大眾公開,除非有應予保密的例外情況。 他們主張,從資訊對於健全民主的重要性以及《憲法》對於言論自由的保障來看,公眾有權檢視最高法院對於案件的 審理,並建議聯邦最高法院仿照聯邦第七巡迴法院所制訂的規則,所有的案件檔案以公開為原則、 保密為例外。 該公開信引用了保守派的前大法官William H. Rehnquist在30年前所說的話:聯邦最高法院的所有事務,都從前門進來,也從同一扇門出去。

       新聞自由協會之所以提出此公開呼籲,跟聯邦最高法院近年來對於案件資訊公開的態度趨向緊縮有關。 長年以來,聯邦最高法院對於案件檔案都持相當開放的態度,在1993年只封存了兩個案件。但是, 近年來封存的案件卻有增加的趨勢,去年就封存了24個。其實,被封存的案件只佔極少數,但新聞自由協會仍然相當關注這個現象,並且留意到聯邦最高法院並沒 有一套正式的規則來決定哪些案件可被封存不允許大眾閱覽。 雖然新聞自由協會也同意,在某些情況有封存案件的必要,但是他們認為應該要從嚴認定例外情況,因 為公開案件檔案有助於公眾監督司法權力的運作,增加公眾對於法院判決的知識,更是《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內容。更何況,在1982年的Globe Newspaper Co. v. Superior Court一案中,聯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已經明白承認公民取得案件資訊的《憲法》權利,認為這可以確保審判的公平性以及大眾對於司法的信任。因此,新聞自 由協會主張,必須明文規範聯邦最高法院封存案件的標準,確保人民知的權利。

      我國的情況正好跟美國相反:司法院有關於大法官案件檔案應如何處理的明文規定,但卻採取原則保密、 例外公開的態度。依據司法院在去年制訂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檔卷管理要點」,所有大法官所審理過的案件檔案,不論是否受理,一律不對外公開,只有「現任」大法官跟書記處才能在有必要的時候調閱,甚至還規定不受理的案件檔案只有10年的保存期限。這種把大法官所經手的案件檔案送進黑箱封鎖起來、 只進不出的規定,明顯地違反資訊公開的民主憲政原則。公眾唯一可以透過司法院的官方 管道得知的,就是經司法院主動公布的解釋文、理由與意見書、解釋案的聲請書、 不受理決議,以及數個月前破天荒舉辦的大法官言詞辯論公開即時轉播。

       首度的大法官開庭公開轉播獲得高度的評價,司法院也公開表示考慮未來將多多舉辦,以增加司法資訊的透明度。 但是,對於自己所制訂的黑箱檔案管理辦法,我們卻沒有聽到司法院表示將檢討改進。 難道司法院認為,選擇性地公開極少數舉辦公開言詞辯論的案件,可以「治癒」封存絕大多數案件檔案的違憲性嗎?那些不見天日的文件,包括不被受理的釋憲聲請書、答辯書、審查報告初 稿、審查報告、專家鑑定意見等等,是人民可用以監督檢視大法官職權行使是否公平合法合憲,也是可用以建立人民對於司法信賴度的重要資訊。 司法院不將這樣的資訊攤在陽光下,讓公民可以在充分資訊的基礎上做成判斷,卻標舉「乾淨、 透明」的口號,還期待人們在欠缺資訊的條件下信賴司法,真是一大諷刺。美國聯邦第七巡迴法院的法官Frank Easterbrook曾說:「司法程序是公共財產,而非私人財產……政府政治部門的正當性來自於選舉, 而法官的正當性則來自於理性。任何有礙公民檢視司法過程的行為都會使得法院的決定看起來是任意而為,因此一定要有強有力的說理來支持才行。」司法院規定, 正是將大法官所經手及做成的文件都當成是司法院的私人財產,也讓大法官的決定罩上了任意而為的迷霧。最好解決之道,是由立法院來打開司法院自製的黑箱,請人民所選出的國會修改《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明文規定所有案件的文件都要從前門進,也從前門出。





【法實證研究專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引言:法律動員與說故事

黃泰然
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建制計劃專任助理

       2000年開始,金融機構開始競相推銷現金卡與信用卡業務,但是在將消費包裝成夢想的實現的糖衣廣告下,除了循環利率可以高達百分之二十,還有各種名目的違約金。結果,在金融機構浮濫發行雙卡之下,2005年 卡債問題逐漸浮現,許多無法還款的債務人被逼上絕路。

       2008年在民間團體的努力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立法通過,讓債務人除了和銀行協商外,可以透過「更生」或者「清算」的程序免除其債務責任。 但是,施行以來,法院通過更生與清算免的比例卻相當低。許多法院往往因為認為債務人有 「不當消費」,所以並不認可債務人聲請的更生方案,認為不符合2008年通過的條例中第六十四條「公允」的規定;而在清算的程序,也常常因認為債務人有「浪費、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而為不免責的裁定。法院對於卡債族的身份想像似乎是一群奢侈浪費、不知節制、無法自我負責的「消費者」(或許這也是立法者對於卡債族的想像)......

 

 ……………more
 

【法實證研究專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不能協商的卡債協商─在法律之下的敘事能動

鄧筑媛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基礎法學組

      

         在法庭上,這是一個可能的情境:身處絕境的當事人,走上了法院請求法律可以給她一個公平,可是法官沒有看到她,只對著她的律師說話,說著那些她不能確定知道意義的法律語言。過程中或許法官會問她:「請問當事人有什麼要說的嘛?」可能她未能在肅靜的法庭上吐出文字,也可能是,她努力的陳述自己,但法官仍然聽不見,而最後宣判的結果,是敗訴。走出法庭的當事人,對我們說起她的生命跟絕望,我們一邊陪著當事人掉眼淚,一邊在心裡控訴法庭裡那個沒血沒淚的「恐龍法官」,並對於為何可以無視於她的生命故事感到困惑。

       又或者,另外一個比較光明的場景中,當事人在法庭上所呈現的故事可以敲開法律冰冷的文字,法官寫出的判決書也不只有要件的推導,更是從真實生活的脈絡裡找到公平或正義的孰是孰非。故事到底有沒有力量呢?故事如果有力量,那些力量是甚麼?
美國的批判種族理論、女性主義法學常常提到的「說故事」(storytelling),透過描述一個屬於被排拒在權力之外的弱勢者(outsider)處境的故事,作為一種法學方法,讓在主流中未能得見的受壓迫者可以現身。如果都是訴說故事,弱勢者在爭取權利的過程中陳述自己的生命,是否也有著相類似的力量;而在這個過程中,「法律」此一架構是對於試圖創造自身敘事的人來說,可能形成什麼樣的困境?面對困境,是不是也有一些抵抗浮現?

       因著課程還有校園之外的一些活動,接觸到卡債這個議題。2000年前後,台灣的信用卡業務燒得正熱,廣告看板、滿街跑的業務員到處獻上盈盈笑臉,到了2005年問題開始出現,銀行的信用卡業務累積出高得嚇死人的呆帳,逼著許多欠下這些呆帳的卡債族走上絕路。社會問題讓政府不得不開始面對這樣的問題,所以有了2006年由銀行公會主導的債務協商機制;而後由民間團體促成2008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則希望可以用簡便的司法制度來解決這些卡債。只是到了2011年,卡債族還是走上了街頭,訴求要解開那尚銬著他們未來的債務枷鎖,終於在總統大選前的最後一個立院會期,協商過後的法條三讀通過。

       在課堂上或街頭與這些卡債族相談,面對強勢的銀行、難以親近的法律程序、還有懷著「卡債=過度消費」刻板印象的不友善社會環境,他們一方面要處理自己的債務問題,另一方面試著透過說出自己的故事、社會運動、立法遊說等等方式尋求制度改變可能帶來的解脫。相對於從政府、財團的態度,乃至於從制度改變的過程中看待卡債,我更好奇的是卡債族如何在這一路走來,如何發聲、而訴說又可能發生哪些影響或改變。

       從「卡債族」的「敘事」出發,以下本文試圖透過一個經過法律程序的具體案件來探討,弱勢者如何在法律制度的不利情境下,以自己的生命付諸敘事與行動,進而形成制度或是自身的改變。我將先從「敘事」的概念開始著手─相較於客觀中立的文字、規則,社會科學以及法學如何看待、定位「敘事」;接著則是回顧過去經驗研究中所呈現,法律的規則操作對於敘事所可能造成的困境;而相對於制度困境,在最後一個部分則是討論具體的案例當中,敘事者作為行動的主體如何以故事而行......

      

……………more


【法實證研究專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評論:故事的力量─結構與行動之間

江可捷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基礎法學組

     作為補充及對話,在這篇評論中,我一方面要點出〈不能協商的卡債協商─在法律之下的敘事能動〉一文的研究定位,另一方面,要延伸說明幾個要點,分別是說故事作為法學方法或者運動方法的集體行動、策略與動機面向,最後談到以說故事尋求制度改變的可能。

     首先,筑媛的文章清楚點出當事人的困境與抵抗兩個面向,這是既有的台灣學界文獻中未同時處理的面向。同時筑媛在這篇文章中也嘗試說故事,構築研究者與當事人的故事。重新問一次筑媛提過的問題,故事究竟有沒有力量呢?而我的回答是:一代代人的生命故事組成歷史,若我們重新拾起這些片段,便能重新組成一個不同的故事。每一個小人物,都與更大的社會聯繫在一起。若以社會心理學家米德(George H. Mead)的話來描述,便是:

The whole content of mind and of nature, in so far as it takes on the character of meaning, is dependent upon this triadic relation within the social processes and among the component phases of the social act, which the existence of meaning presupposes.    

      米德強調,社會構成了人們行動的背景,正是因為這些既有的意義,讓人們認知自身,與社會產生關聯,因此,米德認為,自我(self)並非先於社會而存在。重新敘事是重新建構的過程,在這個過程裡,我們不僅發現自身也發現結構。但是更重要的是,為何重新敘事,重新敘事如何所以可能.......

 

 ……………more


【活動與快訊】

 

第八屆「東亞法哲學研討會」--- 後繼受時代的東亞法文化


       第八屆東亞法哲學研討會將於為2012年3月18日(六)、 3月19日(日)於政治大學綜合院館舉辦。主辦單位為政治大學,合辦單位則為台灣法理學會、中國法制史學會、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本次主題為主題為「後繼受時代的東亞法文化」,並且邀請北海道大學法學研究科教授、 東亞法哲學會秘書長鈴木賢就「政治與法律之分野在東亞---思考法治國的前提意見」發表開幕演講。另外兩天的議程也邀請到四位學者發表主題演講,分別是西江大學校法學專門大學院Byung-Sun Oh的From Rule by Law to Rule of Law: Ethos of Korean Law in the Great Institutional Transformation、中國藝術研究院中國文化研究所研究員梁治平的「重拾法的公共性----以中國當代公益法運動的興起為例」、 北海道大學院教授長谷川晃的 Shaping Law with Cultural Heterogenity --- From a Creolist Viewpoint與政治大學法學院特聘教授陳惠馨的「法律與社會變遷---以台灣性別關係的轉變為例」。

       延續過去每兩年一次跨領域整合的研究趨向,這次討論的子題計有:(1)跨文化對話:憲法與人權 (2)東亞法學教育變遷 (3)東法法學與歐美法律思想的對話 (4)東亞法學與德國法學的對話 (5)法學方法論 (6)法律秩序的書寫與實境 (7)法律規範性的當代課題 (8)生物倫理與核能污染管制 (9)隱私、智財與法律經濟分析 (10)決定東亞競爭法的政治社會與國際關係 (10)法律理論 (12)法律、科學與環保(13)法律與性別研究(14)跨領域法律研究與民事紛爭解決(15)東亞刑事法律文化與實踐 (16)東亞法律文化與繼受反思 (17)東亞民事法律文化:契約、土地與審判(18)東亞法文化與各國競爭法制定後的課題 (19)中國傳統法制與晚清民國法律改革 (20)法律繼受反思 (21)憲政、人權與刑事法律文化 (22)台灣法律文化。

會議網址:http://eacpl2012.nccu.edu.tw/index.html


 

 

聯絡我們: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tadels.ntu@gmail.com)

※建議使用 IE 6.0 及FireFox 瀏覽器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