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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法實證資料庫
|2010.7.15|Issue 13|活動訊息-1活動訊息-2研究動態-1研究動態-2聯絡我們PDF
活動訊息

【米糠油集體中毒事件】99年7月1日起油症患者可申請於健保IC卡註記油症身分

油症病健保卡自願註記 7月上路
【中央社╱台北26日電】

從7月1日開始,米糠油中毒事件的病患,可自願在健保IC卡上註記油症患者身分,就醫時享有健保門診免部分負擔,又能兼顧就醫時的隱私保障。

中央健保局今天指出,現有8成的油症患者列冊管理,患者持有的「油症患者就診卡」仍可繼續使用,就醫優惠不變,但申請健保IC卡註記之後,就醫時就不需要出示油症就診卡。

米糠油中毒事件發生於1979年,約2000名民眾由於食用有多氯聯苯、多氯夫喃污染的米糠油而得病。

台大醫院職業醫學部主任郭育良等人研究發現,中毒者在肝臟疾病尤其是肝硬化的死亡率是對照組的3倍左右,且有較高比例的甲狀腺腫大、皮膚病、女性貧血、死產、精蟲異常等多種健康問題。

新聞日期:2010.6.26
新聞來源:聯合新聞網http://www.udn.com/2010/6/26/NEWS/HEALTH/HEA1/5688329.shtml

健保局「99年7月1日起油症患者身分註記健保IC卡就醫相關事宜」說明網頁:
http://www.nhi.gov.tw/webdata/webdata.asp?menu=1&menu_id=6&webdata_id=3385&WD_ID=
健保局法規公告資訊:
健保醫字第0990072365號《公告「健保IC卡存放內容」健保資料段新增「4A-3.油症註記」,如附件,並自99年7月1日起實施》,附件請見http://www.nhi.gov.tw/inquire/query6_detail.asp?Bulletin_ID=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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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訊息

【法律文件資料庫】新增法律文件資料402筆及架構調整

建置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第二期計畫所收集各類法律文件共402筆資料已於七月底上線開放使用,歡迎至「法律文件資料庫」瀏覽使用!

本次新增資料包括:

1.A類重大人權事件檔案新增米糠油集體中毒事件受害者陳情書兩筆,請至A_0004_0001_0003(重大人權事件檔案─環境人權─米糠油集體中毒事件─其它文件)參考。

2.B類人身安全文件:新增B_0001食品及藥品衛生、B_0002醫療、B_0003場所安全文件共27筆。

3.C類人格身份:新增C_0002離婚、C_0005戶口名簿/戶口調查簿、C_0009繼承文件共13筆,其中繼承類新增秦潤泉案文件,及數筆祭祀公業規約,敬請參考。

4.D類買賣租賃文件:D類買賣租賃為第二期計畫重點收集項目,其中以不動產買賣租賃契約為主,共計新增171筆文件。

5.E類金融保險文件:E類金融保險為第二期計畫重點收集項目,以呈現金融保險定型化契約為主。本次共計新增44筆。

6.F類勞僱關係文件:F類原定收集「工程」文件,現改為「勞僱關係」。原置於C_0005之18筆僱傭契約文件移至本項下,與本次新增20筆文件合計共38筆。

7.G類紛爭解決文件:G類本次新增20件,總計為23件。本類子目錄並依不同紛爭解決途徑,調整為以下四項:G_0001「調解」、G_0002「公證書」、G_0003「法院裁決」、及G_0004「其它途徑」(如「覺書」),敬請參考利用。

8.H類法令宣導文件新增4筆。

9.Z類其他文件:新增102筆。


【法律文件資料庫網址】:http://140.112.114.59/TaDELS/browse/archive_brouse/index.htm
文件陸續新增中,如有任何使用問題與建議,歡迎來信(tadels.ntu@gmail.com)指教!

《詳目及筆數分配請見PDF檔》……………more
研究動態

【研究動態】近期法實證研究相關期刊文章

1. 桑維明,警械使用國家責任之法實證研究,警學叢刊,第40卷第6期(40:6=190),2010.05-06,頁61-78。

2. 李謀旺,檢警互動關係之實證研究─以臺北縣政府警察局為例,中央警察大學學報,第47期,2010.04,頁135-162。

3. 王泰升,創新版的「法學緒論」:秉持社會關懷的法學,臺灣法學雜誌,第148期,2010.03.15,頁1-26

4. 官曉薇,溝通行動與立法言談—臺灣人工流產法制之立法及修法歷程分析, 中研院法學期刊,第6期,2010.03,頁61-128。電子版:http://www.iias.sinica.edu.tw/upload/journal/journal06/ch02.s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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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動態

【論文分享】不利人民監督的司法資訊公開制度─以政府資訊公開法下之法院判決為例/馮倉寶(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計畫專任助理)

●本文原刊載於司改雜誌第78期「司改評論」專欄。本期目錄請參考: http://www.jrf.org.tw/newjrf/Layer2/publishing_1.asp?id=2642

【目次】

一、前言
二、簡介公開法
三、裁判書彙編公開下之「揀選上不公開」與「時間上不公開」
四、上網公開下之「時間上不公開」與「誤用法律不公開」
五、公開訴訟文書及「程序」與「實體」之困難br /> 六、通往司法資訊之捷徑—修正公開法之地位與檢討組織法第83條修正案



一、前言

立法院2010年5月一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下稱「組織法」)第83條修正草案」,其內容:「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辨別該個人之資料。」其修法理由為:「人民有知的權利,且裁判書公開有利司法審判之監督。法院在不侵害個人隱私權範圍內應公開裁判書,以平衡知的權利與隱私權之保障。」可見,該修正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公開法」)相關,或可稱該條是司法機關資訊公開制度之規範。

政府資訊公開是評估國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標。一個國家願意提供之資訊愈多,政府之施政愈透明,人民也愈能掌握公共議題,我國於2005年12月施行公開法,可謂是落實民主的立法。此外,該法施行4年餘,中央、地方機關網站均設有資訊公開之專欄,主動釋放政府訊息,可知公開法已有相當成效。

但政府除主動公開之資訊外,尚有大量攸關人民權益或行政措施之資訊,該等資訊不屬主動公開之範圍,人民雖有管道向持有之機關申請公開,惟程序或實體上均有困難。本文以法院之資訊為對象,分析公開法、組織法第83條與修正案之關係,說明實務上人民取得法院資訊之不易,兼論修正案之缺失,並闡釋司法資訊公開制度不利於人民司法審判之監督。...........

《全文請見PDF檔!》……………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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