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原刊載於司改雜誌第78期「司改評論」專欄。本期目錄請參考: http://www.jrf.org.tw/newjrf/Layer2/publishing_1.asp?id=2642●
【目次】
一、前言
二、簡介公開法
三、裁判書彙編公開下之「揀選上不公開」與「時間上不公開」
四、上網公開下之「時間上不公開」與「誤用法律不公開」
五、公開訴訟文書及「程序」與「實體」之困難br /> 六、通往司法資訊之捷徑—修正公開法之地位與檢討組織法第83條修正案
一、前言
立法院2010年5月一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下稱「組織法」)第83條修正草案」,其內容:「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辨別該個人之資料。」其修法理由為:「人民有知的權利,且裁判書公開有利司法審判之監督。法院在不侵害個人隱私權範圍內應公開裁判書,以平衡知的權利與隱私權之保障。」可見,該修正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公開法」)相關,或可稱該條是司法機關資訊公開制度之規範。
政府資訊公開是評估國家民主化程度的重要指標。一個國家願意提供之資訊愈多,政府之施政愈透明,人民也愈能掌握公共議題,我國於2005年12月施行公開法,可謂是落實民主的立法。此外,該法施行4年餘,中央、地方機關網站均設有資訊公開之專欄,主動釋放政府訊息,可知公開法已有相當成效。
但政府除主動公開之資訊外,尚有大量攸關人民權益或行政措施之資訊,該等資訊不屬主動公開之範圍,人民雖有管道向持有之機關申請公開,惟程序或實體上均有困難。本文以法院之資訊為對象,分析公開法、組織法第83條與修正案之關係,說明實務上人民取得法院資訊之不易,兼論修正案之缺失,並闡釋司法資訊公開制度不利於人民司法審判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