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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88  May 2025
 
   
   
   
   

 

 

編輯報告
EDITOR'S REPORT

 

   本期範文賞析(SPOTLIGHT)摘錄自「AI 助攻,乘風扶搖直上九萬里!」系列演講的〈生成式AI創作的權利保障與合理揭露〉。由林誠夏法制顧問主講,探討AI創作的著作權歸屬、合理使用與揭露原則,從權利保障到倫理責任,協助創作者在AI時代正確維護自身創作權益,並合法使用AI工具。讀者園地 (PENNY FOR YOUR THOUGHTS) 則持續推廣一對一個人化指導的「Writing with AI」寫作諮詢服務。期末報告或投稿期限快到了,卻苦無諮詢、商量的對象嗎? 使用AI修改文章,卻難以判斷成果好壞? 別擔心,「Writing with AI」服務除了有多種寫作軟體支援,還提供專業團隊的深入解析,幫助你理解文章背後的寫作邏輯,讓大家不管是面對學術論文或求職履歷,都能有安心的神隊友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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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思醒語
FOOD FOR THOUGHT
 
 
“Think like a wise man but communicate in the language of the people.”

– W. B. Ye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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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文賞析
Spotlight

 

演講摘記
〈生成式AI創作的權利保障與合理揭露〉
 

講師:林誠夏 (群牧開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鈞理知識產權事務所法制顧問)
時間:4/21(一)13:40-15:10
場記:蔡松廷

       自從生成式AI問世後,風潮席捲全球科技社會,各國便思考該如何因應此一衝擊。不僅是要面對席捲而來的浪頭,更要乘浪而行。目前生成式AI的兩大龍頭為美國與中國,而以華文世界來說,AI的語料訓練若僅仰賴中國,則恐會產生「文化次殖民」的現象。因此,臺灣近期也正在建立「臺灣主權AI訓練語料庫」,既保留自身文化脈絡,也迎向當前風潮。
       但更多人關切的議題則是「該如何正確使用生成式AI」?又,生成式AI的權利保障到哪裡?合利揭露的範圍該如何框限?而在這波衝擊下,更急切的是如何證明「身為創作者的價值」?因此,今天的講題主要在建立聽眾對生成式AI與著作權利的正確認知,並分別設計「著作權法的權利保障」以及「倫理課責的揭露之道」兩項子題,希望為AI新手指點迷津。

一、著作權法的權利保障
       首先,講者開宗明義說了一句:「知道現行法,才能了解權利邊界,保障自己的創作權益。」並描述當前著作權法有幾項重點可以注意,以下摘錄部份要點:
       (一)著作權保障誰:現行著作權法導向「創作保護主義」,意即人為作品於創作完成時,便自動取得著作權利相關保護,無須登記與申請。創作者便為該著作之著作人,享有著作財產權與著作人格權。
       (二)著作權保障什麼:著作權保障的,是著作的「表達形式」,並不保護背後的「創意」。換句話說,創意一旦經由「載體」呈現,便進入著作權的保障範圍;未經「載體」呈現的創意,則不在保護範圍內。而「載體」意同「作品」,只要帶有創意的獨特人類精神的表達,如文學、科學、藝術、學術等範疇,皆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三)著作合理使用與AI生成的角力:著作權法第65條載明,「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以避免影響到原作者的利益。而這也正是生成式AI當前所遭遇的難題:因AI輸出往往涉及上百、上千作品,且為通案利用,非傳統理解的個案。也就是說,AI的輸出結果並非個別影響一篇文章、一幅畫,這也就難以判定對作者群體的實質利益損害為何。影響更甚者,則可能汰換整個職涯和世代。
       因此,接下來的思考重點,就在幫助生成式AI軟體的使用者先釐清,你之於AI的關係,是「工具性的使用」,還是「輔具性的分工」?
       (四)AI使用的判別:工具性的使用抑或輔具性的分工
       誠如上述,著作權只保障人類的精神創作,因此AI 作品若要受著作權保護,便要分辨在產出過程中,究竟是人為創意產生在前,機器修潤在後;還是機器產生在前,人為創意修潤在後?因此,講者區分出以下三種情況:
       1.工具性使用:AI亦步亦趨受人類指揮→著作權利歸於人。
       (1) AI為人類手、腳、畫筆等工具之延伸——全有。
       (2)人類完全無法預見或調校AI產出物的表達——全無。
       2.輔具性使用:AI自動化補充人類創意之不足→著作權利仍歸於人,然必須具體標示AI協力狀態。
       (1)人為創意在前、機器修潤在後。
       (2)機器亂數產生在前、人為創意修潤在後。
       3.悲劇:AI產出物不受任何預見→著作權利仍歸於無。
       據此即可發現,人類的創意表達仍是著作權保障的決定因素,AI本身無法取得權利與作者地位。然而,若使用生成式AI的操作者,對掌控AI輸出毫無自覺,則也不得主張擁有作品的著作權。故而最終我們看重的,仍然是人類就AI Output 在表達形式上的掌控能力。

二、倫理課責的揭露之道
       目前多數生成式AI平台,多半皆聲明不主張產出物的著作權,且建議使用者須註明產物由AI生成,亦須負擔後續責任。因此,使用者更當留意AI與創作之間的關係。講者提醒大家,須留意之要點有二:
       (一)避免產生實質近似
       回顧著作權法的概念:著作權只保障著作的「表達形式」,並不保護背後的「創意」。此外要補充的是,可被學習並複製產出的風格與技法,亦不在保護範圍內。例如Coding Style(程式碼書寫風格)、Painting Style(繪圖風格)、Writing Style(寫作風格),便不受著作權保護。然而,累積式的抄寫程式碼或文句、圖畫片段,則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也就是說,盡量不要構成著作表達形式的直接承襲、傳襲,這是使用AI時需注意的基本事項。
       (二)註引出處與遵守規則
       多數投稿平台(如學術期刊),已有一套因應AI的準則,要求作者若使用AI,須於文章中(研究方法、致謝、聲明等)明確標示與註記。講者也提醒大家,AI從旁協助寫作並不構成問題,但也語重心長地表示:「重點不是用AI ,重點是用了AI沒有揭露,而讓人誤會該表達內容皆為原創。」正如先前所提,AI究竟是你的工具還是輔具?若是前者,自己可以完全操作過程和結果的創作表達,那它就是工具;可若把AI當成輔具,則應適當披露其輔助事實,以得到公平的評價。
       此外,講者也提到,當我們投稿國內外期刊或公開發表時,如何劃分和界定個人思考與AI協助之間的界限,確保學術貢獻認定的公平?就普遍認知來說,在撰寫論文時,一樣從工具/輔具的思考著手:若是AI為工具性的應用可被接受(協尋資料、修改語法等),輔具性則不應涉及主要論點,因為這才是人為精神創意所在。不過,由於當前人們對AI仍多有置疑,故也提醒各位,使用AI的所有紀錄皆應保存,包含如何編修與給予指令等,以便審查單位複查,同時也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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