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儘管法律賦予了人們權利救濟的途徑,該如何確保權利的落實實為難題,這個窘境在家庭議題上更為明顯。
我國民法於1998年修法,將婚後住所「從夫居」的規定改為由夫妻協議約定。但我們的調查結果卻指出,雖然住所的安排過半數(55.44%)是由夫妻一起討論決定,但由男性決定的情形(29.69%)仍多於女性(11.26%)。
2007年民法修正允許父母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但歷年來的內政部統計持續顯示僅有不到2%的父母約定子女從母姓(雖然比例有緩慢增加)。我們的調查結果顯示,高達九成有子女的民眾並未討論子女從姓問題(89.8%),近八成(75.27%)是因為「依照社會上多數的作法」而選擇子女從父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