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社會變遷調查 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在歷經大法官解釋、公民投票及立法審議後,同性婚姻關係終於在臺灣受到法律所保障。此際,可以觀察的是:反對同性婚姻者,是否也會同意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得由公投或立法院推翻?支持同性婚姻者,又是否反對?本期第一篇專題,即透過2018年「臺灣法律與社會變遷調查」之第五期網路調查結果,思考在同婚爭議上,民眾的議題立場與其制度選擇間的交織關係。 另一部受到矚目、且引發高度爭議的法律,是在2020年7月22日三讀通過的《國民法官法》。有別於民間團體所倡議的「陪審制」,這部法律最終以受司法院青睞的「參審制」為核心,而在爭論過程中,主張參審制或陪審制的雙方,都引用民意調查的結果為其背書。民意到底說了甚麼?是否足以支持雙方各自之論述?本期第二篇專題,除比較分由司法院與司改會委託的兩份調查,就上開問題加以討論外,也思考2018年「臺灣法律與社會變遷調查」之第五期網路調查結果,能夠帶給我們甚麼樣的啟發。 除定期進行法律與社會變遷調查,法實證研究資料庫也收錄許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中,在愛滋人權事件檔案部分,資料庫收錄了由「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所提供的官方文件、新聞媒體的剪報、民間團體聲明稿及相關的司法訴訟文書。本期第三篇專題即以這些重要檔案為材料,透過2004年「農安街事件」及2005年「愛滋病患男子割腕案」,說明「感染者被出櫃」的現象如何造成其隱私名譽等權益之損害,並嘗試從新聞媒體、民間團體以及司法訴訟的視角,重新省思愛滋人權在台灣社會中的困境。 |
「民意」說了什麼?沒說什麼? ──從參審與陪審之爭看民意調查的侷限 作者:吳睿恩
前言:參審與陪審的民意之爭我國近年來,要求讓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呼聲高漲。2011年,司法院曾研擬「人民觀審試行條例」草案,但因在此一觀審制度下,觀審員評議、表決後所形成的意見,並不拘束法官,當法官見解與多數觀審員意見不一致時,只需在判決中說明理由,而被批評「比起讓人民深度參與,司法院更希望人民過過水就好」 ,骨子裡仍不讓人民參與。 時間來到2016年5月20日,蔡英文總統於就職演說中,宣布將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而人民參與審判之制度選擇,也納入第四分組會議「建立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中的討論主題,並成為該組與會者最激烈爭辯的議題。不過,會議最終並未就此形成多數意見──不論是主張採用美國陪審制或採用日本裁判員制度的提案,於在場19位司改委員中,均只獲得未過半的7票支持;主張同時試行或擇一試行、五年後再決定採用何種制度的提案,也各僅獲得5票與7票支持。 其後,司法院於2018年提出以參審制度為核心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並送交立法院審議,惟因第九屆立法委員未能在會期內完成立法,司法院遂於2020年3月再次送交草案予新國會;與此同時,包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陪審團協會等在內的民間團體則組成「陪審參審一併試行推動大聯盟」 (下稱「大聯盟」),反對司法院在草案中排除陪審制、主張陪審參審應一併試行,也透過民眾黨黨團提出其版本之草案──最終,在2020年7月22日、於歷經30多小時的表決大戰後,立法院在爭議聲中三讀通過以參審制度為藍本的《國民法官法》... |
臺灣愛滋人權的省思 ──從「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檔案看愛滋歧視 作者:蔡曜宇 前言:愛滋病毒蓄意傳染條款之修法倡議2020年五月,愛滋社群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針對愛滋病毒蓄意傳染條款,提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下稱:愛滋條例)》第二十一條,應修正符合法源與醫學實證的提案 。提議人以 U=U「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ndetectable= untransmittable)」的醫學見解 ,主張穩定接受治療的感染者,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時,縱於性行為過程未揭露其感染者身分,亦不應受到愛滋病毒蓄意傳染條款的處罰。系爭條款於司法及社會工作實務,陸續出現爭議案件,相對人時常不是出於防範感染的目的而提訴,而是作為恐嚇、控制感染者的籌碼,逼迫對方金錢、情感之妥協,讓感染者備受身心煎熬,侵害個人權益 。此外,有鑑於愛滋醫療技術的發展,該提案亦主張廢除愛滋病毒蓄意傳染條款,回歸刑法普通傷害罪處理,毋需以特別法加重感染者的刑責與社會汙名。 我國司法實務上,曾經有一個案被告為感染者,但其抗愛滋病毒用藥穩定,病毒量極低,即使與人發生不安全行為,傳染於人的機率極低。該案也邀請專家證人出庭說明,並舉證外國實證報告,但一審法官最終仍以「明知使用保險套可避免相互傳染,卻捨此而不為」、縱使「病毒量極低,傳染於人之機率極微」,但醫學上僅能稱「極微」為「接近零」,而並非「等於零」,認定被告違反愛滋條例第21條 。直至近期,衛生福利部接受了聯合國愛滋病聯合規劃署「U=U」之醫療研究成果 ,二審法院也撤銷一審判決 ,認為愛滋條例第21條第三項之未遂犯處罰規定,係以「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之危險性行為」為要件,屬於「具體危險犯」之概念。而現行科學發展一日千里,「危險性行為」之範圍,自當隨著醫學研究之進程與時俱進,最終為被告無罪之諭知。衛生福利部於今年九月,對於愛滋社群的提案回覆亦採二審法院的見解,肯定 U=U 的醫學成果、限縮法律上「危險性行為」的範圍;惟以多國法制仍設有專法、愛滋無法治癒以及政府持續提供藥物治療作為理由,繼續保留愛滋蓄意傳染條款的規定。 臺灣法實證資料庫的「法律文件資料庫」收錄了許多愛滋人權事件檔案,及「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的文件,這些資料包括官方文件、新聞媒體的剪報、民間團體聲明稿以及相關的司法訴訟文書。其中,所收錄的愛滋人權事件,涵蓋感染者於日常生活所面臨的隱私、工作、教育、醫療、居住、婚姻與家庭等權益案件,幫助我們省思過去的台灣歷史中,愛滋感染者如何在媒體鏡頭的播送、以及社會對愛滋疾病的恐懼,背負異樣的眼光;感染者又如何透過民間團體的協助、及司法訴訟的抗爭,爭取自身權益。以下,本文將透過2004年的農安街事件,以及2005年愛滋病患男子割腕案,說明「感染者被出櫃」的現象,如何造成隱私名譽等權益的損害。嘗試從新聞媒體、民間團體以及司法訴訟的視角,重新省思愛滋人權在台灣社會中的困境。... |
資料庫新版網頁上線! 11/18 第八屆「科技發展與法律規範」學術研討會:人工智慧與專業社群 12/4 2020科技部法律學門研習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