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間文獻,起初並無明確的範圍及定義。鄭老師回憶2006年在哈佛大學舉辦的「地方文獻與歷史人類學研究論壇」,包弼德教授(Peter K. Bol)提出質疑:「什麼是地方文獻?什麼是民間文獻?地方志算不算?」鄭老師當時回應,地方志主要由官方主導,目的是作為官方行政上的依據、背景知識等,反映的是官方有興趣的問題,故不能算是民間文獻。然而,民間文獻的概念直到近年來仍然不斷受到許多挑戰,因此產生了概念擴展的情況。鄭老師以檔案為例,雖然是官方行政系統的資料,但其中許多文獻與民眾相關,例如老百姓打官司,會把家中有利於己的證據拿出來,因此地方官方檔案便收進一些古文書、碑刻、族譜、合約等資料,這些材料能反映民間社會的情況,即符合民間文獻的概念。
鄭老師認為討論民間文獻應該回歸到文獻發生學的角度來看,將之分為三個類型。第一種,是由老百姓自己做(生產)出來、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文獻,其編纂者、使用者、傳播者都是在民間社會的邏輯中形成。因此,必須在這些脈絡中思考民間文獻的價值與意義。第二種,可能是民間百姓所做,但面對的對象是外人,尤其是為了欺騙官府。例如訴狀、族譜,是為了自身的某種權益、身分,更多時候是具體的權利、義務,以便發生糾紛時,能夠為自己提出合理化的解釋。第三種,可能由地方官、胥吏或地方文人所做,對象是給百姓使用、遵循。例如告示、碑刻,內容包括規定章程、禁示、事宜等,這些文獻目的在於處理、管理民間事務,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因此屬於民間文獻。從這三個層次可以看出,民間文獻已經逐漸發展成一個較具彈性概念的範疇。
至於民間文獻的研究目的,鄭老師認為是出自於對百姓日常生活的關懷。鄭老師反思傳統的史學研究,關注的是少數的帝王將相、才子佳人,因為這些少數人才有資料。若要研究大多數民間百姓的歷史,傳統文獻如正史、會典、會要等,往往無法反映民眾的日常生活,因此必須發掘、研究民間.....(詳見全文)(本文原刊於《臺大歷史系學術通訊》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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