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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30|Issue 07|   聯絡我們PDF下載
  

【研究與評論】


 
看得見與看不見的性別

-釋字410的性別中立迷思-


陳昭如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如果大法官的釋憲所處理的對象是國家大事,那麼性別平等的釋憲案正說明了家務事也是國家大事。歷來大法官對於性別平等保障所做成的解釋,大多是有關家庭領域的爭議。這些家務事主要是透過女性的抗爭而被送到大法官的面前。1996年的釋字第410號解釋正是這樣的一個釋憲案。這號解釋涉及兩個妻子爭取財產權的案件,一是離婚的妻子要爭取夫妻協力奮鬥多年所累積的財產,二是在丈夫過世之後自己名下的財產竟被課徵遺產稅的妻子,而這兩個女人都在用盡所有法律救濟的可能性之後,決定要大法官們評個公道。 她們的處境,說明了性別分工與不公平的夫妻財產制所共同造成的女性經濟地位不平等。在1990年代,台灣已有相當比例的已婚女性進入正式與非正式的勞動市場,但是女性的勞動參與卻無法真正確保其經濟獨立,因為舊夫妻財產制的規定使得她的勞動成果成為丈夫之所有。因此,這兩個女人的困境絕非孤零的特例,而是不正義的法律制度所造成的群體弱勢處境。


在歷經婦運多年的游說倡議動員之後,民法親屬編不僅在1990年代的後半有了數次的修訂,更在2002年有了大幅的翻修,改採夫妻各自獨立,但義務同擔、權利共享的所有分配財產制,將夫妻關係視為一種夥伴關係,而不再將妻子等同於丈夫的附屬。夫妻財產制的惡法,已經不再是有效的法律,但是在法律形式上對等的夫妻關係,卻並不等於夫妻關係的社會現實,性別平等也仍是人們持續追求的理想,而非已被達成的目標。在二十一世紀的今日回顧上個世紀的釋憲案,我們一方面要看到行動創造改變的必要與可能性 -- 是透過人們的抗爭與運動,家務事才成為國家大事 -- ,另方面也要藉此反省,大法官在這個釋憲案的回答中所隱藏的性別中立迷思,如何跨世紀地繼續影響著今日的性別平等法理與實踐........

                                                     ( 本文曾發表於民間司改會編著,《大法官,給個說法3!不平則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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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實證研究專題


食品公害事件之集體訴訟

-重新回顧台灣油症事件-


蔡牧融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基礎法學組二年級


等到知道多氯聯苯這個名字時,人們已經通過了試煉。死亡的人已經死了,改變的人已經改變了,一切的痛苦已經完成。


2012年3月15日是世界消費日,消基會選在這一天,用貨車載了38箱卷證至台北板橋地方法院為529位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提起團體訴訟,向35家廠商 請求78億多元的損害賠償。是什麼樣的消費爭議事件,會有如此多位的受害消費者?又會請求如此高額的損害賠償?自2011年5月23日衛生署正式對外公布 其經過2個多月的調查結果,證實昱伸公司於起雲劑中添加暫屬環保署公告之第4類毒性化學物質 ─ 「鄰苯二甲酸酯類」(俗稱塑化劑),為長達數月的塑化劑風暴掀起了序幕。雖然消基會於事件爆發後多次對民事賠償訴訟表達不樂觀的態度,包含受害對象不明、 因果關係難以證實、舉證困難、受害金額太小、訴訟曠日費時等等;不過,在6月14日與部分食品販賣業者的對談會議,僅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回應較為友善,簽署消基會提案之調解、仲裁聲明書,最終還是邁入訴訟救濟途徑,歷經數月的請求權受讓登記及補件程序,正式提起訴訟,除了求償金額打破歷年紀錄外,更 是消費者保護法通過後第一件食品公害事件的團體訴訟。如果我們把時間軸拉長至消費者保護法通過前、將範圍界定於多數受害消費者所提起的集體訴訟,會發現在 台灣頻仍可見的食品公害事件其實極少以集體訴訟的形式進入法院。從目前有限資料可以暫時推知,1979年的台灣油症事件是第一件食品公害的集體訴訟,也是 在塑化劑事件提起團體訴訟前的唯一一件。為什麼食品公害事件少有消費者集體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為了回答這個疑問,我需要釐清在食品公害事件中,導致受害消 費者不願採取訴訟救濟途徑,以及難以透過訴訟獲得權利救濟的原因為何。然而,早在1960年代末期這就已經是重要的學術研究對象,食品公害事件以「類型」、「例示」、或「專題」等各種形貌,出現在環境公害與產品責任論述脈絡的文獻中,主要從訴訟過程中可能存在的種種障礙,檢討既有實體法與程序法的規 定,並倡議訴訟扶助及鼓勵消費者透過訴訟來捍衛受損權益,因而,如何「減輕舉證責任之擔負」及「簡化訴訟程序之進行」,是台灣油症事件爆發前法律專家針對 食品公害事件的關懷核心,或許應該更精確的說,這是討論消費爭議與環境公害的普遍論述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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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座談會

檢警 vs. 集會遊行

-從林佳範案看台灣民主人權-

  

台灣解嚴已經超過二十年,但歷經政黨輪替,前身為「動員戡亂時期集會遊行法」的集會遊行法,仍然讓台灣的公共空間壟罩在戒嚴的陰影下。20081119日,時任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的林佳範教授,因為參加未經申請在立法院大門口舉行的「為集遊惡法送終」活動,被檢察官依集會遊行法「首謀」違法不解散罪起訴。纏訟三年,林佳範教授終在2012年無罪定讞。本案為「台灣法實證資料庫建置計劃」的「法律文件資料庫」所收錄。「法律文件資料庫」收錄台灣重要的人權案件檔案、常民生活中的日常法律文件、以及倡議團體為不同群體爭取權益過程的檔案。藉由此次的座談會,我們邀請您一起從林佳範集遊法案來省思台灣的民主人權。


日期: 411

地點: 台灣大學法學院霖澤館1301多媒體教室

交通:[公車] 237, 295, 296青年活動中心站下車、 1, 275, 650, 905, 207 和平高中站下車

[捷運] 文湖線科技大樓站下車,沿復興南路向南步行約十五分鐘

主辦單位: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建制計畫

台灣大學數位典藏研究發展中心

聯絡方式:台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建制計畫助理黃泰然 / (02) 23681748


時間

議程

內容

9:00

報到


9:30

開幕式

致詞貴賓:鄧育仁 / 國科會人文及社會科學發展處處長

               :項潔 / 台灣大學數位典藏研究發展中心主任

                             台灣大學資訊工程系暨研究所教授

9:45

法律文件資料庫簡介

報告人: 陳昭如 /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徐偉群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10:00


當事人、委任律師與學者現身說法

主持人: 顏厥安 /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與談人:  林佳範 / 師範大學公領系副教授

                              前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

                劉靜怡 /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羅秉成 / 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

                高涌誠 /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郭怡青 / 律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11:30

綜合討論




報名網址:http://registrano.com/events/565f36


 

 

聯絡我們:臺灣法實證研究資料庫(tadels.ntu@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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