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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6日發行 NO. 1

  美國將首次針對未來興建之發電廠實施碳排放管制規範  
 

 

1. 政策背景

 

  美國環保署於327日在官方網站上發佈新聞稿指出,為遵行2007年最高法院之判決與要求,環保署正草擬一份法律文件,即將針對美國未來新建之發電廠,實施碳污染標準(carbon pollution standard)之管制措施。在此項新管制標準草擬之前,環保署已踐行廣泛的公眾程序來蒐集相關的意見及最新資訊。目前,環保署正實施包括聽證會(public hearing)在內等公開參與程序,尋求進一步的評論與資訊,以回饋於規範制定的過程。

 

2. 規範內容與政策意涵

 

  根據環保署發佈的新聞稿指出,其根據空氣清淨法(Clean Air Act)所草擬的碳污染管制標準,規範對象僅針對未來所興建的發電廠,而不及於既有存在或預計未來12個月內即將興建的發電廠。環保署並強調,碳污染管制標準的擬定是與美國最新發展的能源技術與碳捕捉技術平行的,因此,對於未來採取此類技術所興建的發電廠而言,並不會產生額外的成本負擔,反而可以促進美國在能源效率與碳減量等相關技術上的提升。

 

3. 分析


  美國環保署此項新管制規範的草擬,如其新聞稿已明白指出,是源自於2007年美國最高法院在Massachusetts v. EPA一案的判決。在該案中,最高法院指出,根據空氣清淨法第202a項,其賦予主管機關環保署權限與義務,應對於是否被合理懷疑危害公眾健康及福祉的空氣污染物進行管制的裁量,如環保署未訂定任何管制標準,則須提出合理說明與解釋。因此,環保署對於應否將溫室氣體納入空氣清淨法的管制範圍,其有合理裁量的義務。此判決作出後,環保署對其回應態度為何,向來是各界所關注的面向。事實上,200912月環保署即根據最高法院在Massachusetts v. EPA一案的判決意旨,將六種溫室氣體列為應予以管制的污染物,而當前環保署針對未來發電廠所草擬的碳污染標準,可說是將2009年的管制作為予以更進一步的實踐。

姑且不論美國環保署新管制標準所將帶來的碳減量效益為何,若循著2007年最高法院的判決,以及環保署分別在2009年及今日作出的管制回應,此一脈絡發展我們至少可以觀察到法院系統在角色功能的兩個變化意義。首先,其已從傳統的消極被動,轉而展現出積極促成社會對話與政策溝通機能。尤其在氣候變遷領域,當美國在過去仍某程度呈現規範或管制空白時,最高法院巧妙的僅守住司法權的界線,不代替行政部門進行決策,卻課與環保署應承擔是否將溫室氣體納入管制的裁量義務,促使行政部門必須將氣候變遷管制政策訴諸公眾,並與社會部門進行政策上對話。事實上,當環保署為擬定發電廠之碳污染標準而進行公眾聽證時,即已為例證。

其次,此種由司法部門作為推力,促使政府擬定氣候變遷政策的發展模式,事實上可以看見「上沖」、「下洗」的氣候變遷治理結構轉變之痕跡。當現今國際間以國家利益本位為導向的治理架構,帶來談判延宕或政策制定緩慢的局面時,我們卻可看見一國內部的司法權,儘管只作為單一的權力部門,仍展現其功能來促成行政部門採取一定管制作為,適度突破以國家本位導向之治理結構所帶來的政策空白,並彰顯法院在氣候變遷時代下亦能展現出多元主體與規範的溝通平台之功能。

 

參考資料:

EPA Proposes First Carbon Pollution Standard for Future Power Plants. Avail at: http://yosemite.epa.gov/opa/admpress.nsf/bd4379a92ceceeac8525735900400c27/9b4e8033d7e641d9852579ce005ae957!OpenDocument

Statements on EPA’s Proposed Carbon Pollution Standard for New Power Plants. Avail at: http://yosemite.epa.gov/opa/admpress.nsf/d0cf6618525a9efb85257359003fb69d/f643f668117ffecf852579ce007046cb!OpenDoc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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